《铸剑清风一路行》第297期【解疑释惑】_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欢迎访问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当前位置: 首页 党风廉政 廉政短信

《铸剑清风一路行》第297期【解疑释惑】

发布时间:2021-12-20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4880

能否对试用期公务员进行政务处分?试用期的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是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监察对象,可以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根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62号)第四条规定,“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该《办法》第三条还明确,“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此,试用期公务员虽未进行公务员登记,但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权利,履行该法规定的义务,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每周一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负责监督执纪工作。(答案下期公布,上期答案: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驻市建委纪检监察组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