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印发《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应用工程安全监督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2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2786
苏建安监总[2017]2号
全省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和省质监局关于在新建建筑中加快推广应用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的通知》,我站组织编制了《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应用工程安全监督要点》,请各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附件: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应用工程安全监督要点
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
2017年8月2日
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应用工程安全监督要点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装配式建筑的推广应用,加强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以下简称“三板”)应用项目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安全监督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 本要点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对新建房屋建筑中应用“三板”的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
第三条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三板”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省级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三板”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积极采用信息化技术对“三板”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重点抽查“三板”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一)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二)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施工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情况;
(三)参建各方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第六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在“三板”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行为进行抽查,抽查要点:
(一)建设单位按规定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及实际支付情况;
(二)建设单位对平行承包单位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情况,包括预制构件图深化设计协调、预制构件生产进度与现场施工进度的协调、平行施工单位之间施工场地协调以及对平行施工单位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等;
(三)建设单位组织设计、预制构件生产、监理等单位对预制构件深化图中吊点、拉结点等复核的情况;
(四)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群塔作业方案。
第七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对监理单位在“三板”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理行为进行抽查,抽查要点:
(一)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审核情况;
(二)针对“三板”工程特点,监理单位是否编制“三板”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三)对预制构件吊装、施工专用操作平台、高处作业防护设施、支撑体系等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并按照规定进行专家论证的情况、审核安全专项方案以及监督安全专项方案实施的情况;
(四)针对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专用操作平台、高处作业防护设施、预制楼板支撑体系、预制构件临时固定等关键部位、环节,监理单位参与验收和定期检查情况;
(五)监理单位对堆放支架、临时固定杆件、吊索吊具等工具和预制构件的安全性进行抽查情况。
第八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施工单位在“三板”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行为进行抽查,抽查要点:
(一)对预制构件吊装、施工专用操作平台、高处作业防护设施、预制楼板支撑体系等,施工单位组织编制安全专项方案情况,尚无技术标准作为编制依据的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情况;
(二)施工单位指定专职人员对现场的吊装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情况;
(三)施工单位对高处安装作业工人进行专业培训,并建立名册动态管理情况;
(四)施工单位对吊装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其他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五)施工单位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情况,包括: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记录、顶升加节验收记录等资料齐全、有效情况;
(六)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进行进场登记及对吊点、连接点、安全标志等进行验收的情况;
(七)吊装作业前,施工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起重机械、人员配备、吊运路线、预制构件吊点、吊索吊具、临时固定措施、作业环境等安全条件进行检查验收情况;
(八)针对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专用操作平台、高处作业防护设施、预制楼板支撑体系、预制构件临时固定等关键部位、环节,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和定期检查情况。
第九条 安全监督机构可以根据“三板”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施工过程进行抽查,抽查要点:
(一)预制构件场内运输、卸载安全情况。
1、场内运输车辆行驶速度控制及人流、车流组织情况;
2、卸载预制构件过程中,卸载人员到岗、交叉作业安全防护、危险区域警戒等情况。
(二)预制构件堆放安全情况。
1、预制构件专门堆放情况,包括:有无专门堆场,堆场四周是否设置围护,是否与其他材料混杂堆放等;
2、预制构件堆放稳定、可靠情况,包括:堆放支架牢固可靠性,预制构件堆放高度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三)预制构件安装过程安全情况。
1、高处作业工人安全防护用品穿戴情况;
2、现场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警戒情况;
3、防护设施防护到位情况,与建筑物的拉结点、连接点的可靠情况;
4、施工专用操作平台牢固可靠性及安全防护到位情况;
5、预制楼板支撑体系搭设情况;
6、预制构件临时固定支架采用工具化、定型化产品或经过设计验算的情况,预制构件的临时固定稳定可靠性;
7、是否存在预制构件之间未形成稳定体系前,临时固定杆件已经被拆除的情况。
第十条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安全监督机构在进行“三板”工程安全监督时,除应执行本要点外,尚应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关于印发《南京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规字(2017)2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建规字(2017) 2号
各区(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现代建筑产业发展,保障我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和政策,我委制定了《南京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过程的管理,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是指用部品部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木结构和装配式模块结构等装配式结构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部品部件生产和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单位的生产技术能力应符合本办法附件的要求。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单位的生产技术能力进行登记。
第六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等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装配式建筑工程实行全装修,鼓励采用先进施工技术进行施工,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建设。
第七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及技术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技术负责及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的灌浆、安装等作业人员应进行专项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应引入信息化系统,实现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质量安全责任追溯。
第二章 质量安全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是装配式建筑工程的首要责任人,负责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等各方之间的协调工作和质量安全的全面管理工作;
(二)梁、柱或剪力墙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使用装配式结构的,建设单位应配备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项目负责人,并应加强对节点施工质量的管理;
(三)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供建筑材料和部品部件;
(四)建设单位应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得擅自变更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涉及重大变更,应当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五)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时,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在部品部件生产单位驻场监理;
(六)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建设各方进行部品部件生产首件验收和现场安装首段验收;
(七)超出现行施工规范标准体系的新材料新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中应用的,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条 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的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装配式建筑设计的专业,其设计说明及图纸应有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内容;
(二)设计单位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又没有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并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部品部件加工图可由施工图设计单位设计,也可由其它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主体建筑结构设计单位应对部品部件加工图进行审核,确保其承载力、连接构造等符合主体结构设计要求。审核结果应有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盖单位公章;
(四)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部品部件生产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参与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
(五)设计单位应参与装配式建筑工程有关质量安全、主要使用功能问题及事故的原因分析,并参与制定相应技术处理方案;
(六)设计文件应明确部品部件的性能检测要求。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建立单位和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部品部件进场验收、连接节点质量控制、首段验收等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二)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配合部品部件生产单位进行节点连接构造及水、电、装修集成等深化设计,对深化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并会同建设单位报原设计单位审核;
(三)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应的质量、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对于相关质量标准中检测、验收内容不明确的质量专项方案,以及无相关技术标准的专用施工操作平台、高处临边作业防护设施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
(四)施工单位应根据质量安全的专项方案相关内容向施工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五)施工单位应审核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部品部件生产专项方案;并坚强对部品部件生产过程的管理;
(六)施工单位应对部品部件的质量性能和安全性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
(七)施工单位应对首段施工质量安全进行专项检查验收,根据首段施工情况完善专项方案;
(八)施工单位应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全程摄像,影像资料应进行统一编号、存档。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及驻厂监理方案,对部品部件生产实施全过程的驻厂监理;
(二)监理单位应审核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及施工单位的质保体系,审核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专项方案,并督促检查实施;
(三)监理单位应对进场部品部件、首段装配结构吊装等进行验收,对部品部件连接、吊装、套筒灌浆、坐浆、后浇混凝土节点施工、外围护部品部件密封防水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督促施工单位对安装过程重点环节和部位全程摄像;
(四)监理单位发现装配式建筑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暂时停止施工;拒不整改的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部品部件生产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对生产的部品部件质量负责,应建立原材料质量检验、技术交底、部品部件生产、出厂检验等环节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可追溯的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积极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单位对节点连接构造及水、电、装修集成等要求进行深化设计,并将深化设计文件报施工单位;
(三)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深化设计文件,编制部品部件生产方案,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四)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驻厂人员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五)部品部件生产单位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并接受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建立可追溯的信息管理系统;
(七)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出具“部品部件质量法人代表终身责任承诺书”。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二)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应反映工程实际情况3检测数据必须准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三)检测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不合格检测报告报送工程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四)检测单位应严格落实见证取样制度,没有见证人员监送的材料,检测报告不得加盖“见证取样章”。
第三章 部品部件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 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有满足部品部件工业化生产的场地、厂房、设备、预拌混凝土搅拌等设施,应有试验、深化设计、质量、信息化等专门质量保证管理部门及相应专业人员。
第十六条 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建立原材料进场验收检验、图纸深化设计及审查、部品部件生产过程管理和质量检验等环节的管理台帐。部品部件的钢筋、预埋件、预留管线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报监理等单位检查验收,并形成相关验收文件。
第十七条 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在梁、柱、剪力墙等主要受力构件首件生产完成后,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批量生产。
第十八条 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对钢筋、水泥、外加剂、连接件、灌浆套筒、预应力钢绞线等原材料应按规定进行复试。
第十九条 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建立部品部件编码标识系统,标识系统应包括工程项目、楼号、层次、轴线、验收检验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条 部品部件出厂时应附钢筋、连接件、灌浆套筒、结构性能、混凝土强度等检测报告和部品部件的合格文件。
第四章 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进入现场的部品部件应全数检查验收,部品部件的预埋件、预留钢筋和洞口坐标偏差以及安全性等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退场,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专门的部品部件堆场,并采取排水和隔离措施。存放部品部件的支架应进行相应的设计验算,确保支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二十三条 套筒灌浆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工艺试验,每种规格钢筋套筒不少于三个,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灌浆作业;其他连接方式应按照标准或专项方案进行工艺试验。
第二十四条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或专项方案规定的灌浆方式、灌浆料配合比、灌浆压力、灌浆时间等控制指标制作主要竖向受力构件的模拟节点,并按检验合格的模拟节点工艺确定灌浆控制指标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相同结构类型和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每个项目模拟节点不少于1个,模拟节点的连接钢筋均应进行灌浆质量和钢筋锚固长度检验,其中不少于50%应采取破损检验。
第二十五条 部品部件节点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钢筋浆锚搭接连接的部品部件就位前,应对套筒、预留孔及被连接钢筋的规格、位置、数量等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吊装;
(二)部品部件安装就位后应及时校准,校准后应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三)安装完成后的节点应采取非破损或破损的方法进行实体质量检测。
第二十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市施工现场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的管理,与运输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建立车辆台账,控制运输车辆数量和行驶速度。
第二十八条 部品部件吊装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施工起重机械的司机、司索、信号工等特殊工种应持有效的特殊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二)现场吊装作业应有可靠的作业场所,其他材料、机械不得妨碍吊装设备使用;
(三)吊装作业前应对吊具、吊点等进行检查,严禁使用不合格吊具;
(四)作业过程中应设置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第二十九条 从运输车辆上卸载部品部件前,应进行卸载安全条件检查,符合卸载安全条件的方可进行卸载。
第三十条 部品部件安装就位后的临时固定措施应保证其处于安全状态。在部品部件连接接头未达到设计工作状态或未形成稳定结构体系前,不得拆除部品部件的临时固定措施。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一条 首次吊装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对吊装条件、高处作业专用操作平台、临时支撑体系、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首段安装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对部品部件连接、灌浆、外围护部品部件密封防水等进行专项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第三十三条 监理和施工单位对每一个连接接头质量、接缝处理等进行隐蔽验收,并有相应的影像资料。
第三十四条 主体结构可根据工程特点分段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机电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
第三十五条 安装过程中出现影响结构安全及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必须报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处理完成后建设单位组织专项验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
第三十七条 各级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发现部品部件存在质量问题时应抽查部品部件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原材料进场验收及复检、部品部件生产过程验收、出厂检验等相关质量验收文件。
第三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原材料、部品部件、节点连接质量等进行抽查和抽检,对部品部件及节点连接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三十九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应对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机械进行监督抽检。
第四十条 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隐患、文明施工管理混乱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戎相关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其他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0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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