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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剑清风一路行》第276期【党纪条规】

发布时间:2021-07-19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4525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该条款规定的是对党员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的受理。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一般情况下,由原来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进行复议或复查。对需要复议复查的申诉,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如果既受到党纪处分,又受到政务处分,应当分别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每周一测】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复审、复核期间,暂停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答案下期公布,上期答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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