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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剑清风一路行》第320期【党纪条规】

发布时间:2022-08-29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29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下列人员属于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所称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一)履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公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二)虽未列入党政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党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在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和集体资产职责的组织,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四)在依法组建的评标、谈判、询价等组织中代表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临时履行公共事务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五)其他依法行使公权力的人员。

【每周一测】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答案下期公布,上期答案:下级监察机关)【驻市建委纪检监察组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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