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江苏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6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2928
苏建质安〔2019〕380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深入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进一步强化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江苏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6日
关于加强江苏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过程的管理,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供各地参考试行。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装配式工程。本意见所称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是指使用预制混凝土构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装配而成的混凝土结构工程。
第三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部品部件生产等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依法依规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 装配式建筑标准和技术应作为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部品部件生产和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等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参建各方应围绕装配式建筑对企业内部技术人员和产业工人开展定期培训;推动预制构件生产、装配化施工、质量检测、BIM应用等装配式建筑专项能力培训。
第二章 质量安全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在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对其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并负责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之间的综合协调。
(二)将装配式建筑工程交予有能力从事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含BIM应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按有关规定将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当发生影响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变更时,应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变更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三)将预制构件加工图交予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设计。在部品部件生产前组织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会审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对首批同类型部品部件、首个施工段、首层进行验收。
(四)对采用无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技术、工艺、材料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有关条款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定合格后使用。
第六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全过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 勘察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对勘察质量负责。
第八条 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我省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要求,满足后续预制构件加工图编制和施工的需要。在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均应有装配式专项设计说明。结构专业装配式专项说明应包括设计依据、配套图集,以及预制构件生产和检验、运输和堆放、现场安装、装配式结构验收的要求;结构专业设计图纸中应包括预制构件设计图纸(含预制构件详图)。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应进行专项说明,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及环节进行标注,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四)预制构件加工图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有关专项设计规定,依据施工图设计进行,满足制作、运输与施工要求。预制构件加工图由施工图设计单位完成,或由具备相应设计能力的单位完成并经施工图设计单位审核通过。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设计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预制构件加工图,或审核其他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加工图。设计单位向部品部件生产、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参与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的讨论;按照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中明确的节点、事项和内容,提供现场指导服务;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部品部件、装配式结构、施工样板质量验收,对部品部件生产和装配式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第九条 部品部件生产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对生产的部品部件质量负责。
(二)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根据有关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预制构件加工图等,编制生产方案,生产方案需经部品部件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对部品部件的各工序质量进行检查,完成各项质量保证资料。
(三)加强成品部品部件的质量管理,建立部品部件全过程可追溯的质量管理制度。
(四)严格落实标准规范、施工图结构设计说明以及预制构件加工图设计中的运输要求,有效防止部品部件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
第十条 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的特点,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部品部件施工关键工序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后严格按方案实施。
(三)对进场部品部件的质量进行检验,建立健全部品部件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制度和追溯制度。
(四)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并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应进行部品部件试安装。
(五)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全程摄像,对影像资料进行统一编号、存档。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针对装配式建筑特点,编制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必要时可安排监理人员驻厂。
(二)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三)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安装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组织施工、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部品部件进行进场验收;对部品部件的施工安装全过程进行监理,对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并留存相应影像资料。
(四)逐层核查施工情况,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施工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责令其限时改正,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部品部件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部品部件生产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对节点连接构造及水、电、暖通、装修集成等要求进行预制构件加工图设计。严格按审核通过的加工图进行生产。
第十三条 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施,并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
第十四条 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主要原材料以及与部品部件配套的材料进行质量检测及复试。
第十五条 部品部件生产单位针对原材料进场验收检验、加工图设计及审核、部品部件生产过程管理和质量检验等环节建立管理台帐。部品部件的钢筋、预埋件、预留管线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报监理等单位检查验收,并形成相关验收文件,留存对应影像资料。
第十六条 部品部件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在部品部件生产前进行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的抗拉强度试验,每种规格的连接接头每1000个中试件数量不应少于3个,并出具相关报告。
第十七条 对同类型主要受力构件和异形构件的首个构件,由部品部件生产单位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批量生产。
第十八条 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对部品部件进行标识,并将标识设置在便于现场识别的部位。部品部件应当按品种、规格分区分类存放,并按照规定设置标牌。部品部件出厂时应附质量合格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含钢筋、连接件、灌浆套筒、结构性能、混凝土强度等检测报告)。
第四章 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进入现场的部品部件应全数检查验收,部品部件的预埋件、预留钢筋和洞口坐标偏差以及安全性等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退场,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套筒灌浆施工前进行工艺试验和主要竖向受力构件的模拟节点施工,其他连接方式应按照标准或专项方案进行工艺试验。
第二十一条 部品部件节点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钢筋浆锚搭接连接的部品部件就位前,应对套筒、预留孔及被连接钢筋的规格、位置、数量、长度等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吊装。
(二)部品部件安装就位后应及时校准,校准后应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三)安装完成后的节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有效的检测方法进行实体质量检查。
第二十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的选用、安装、拆卸及使用执行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其编制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在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部品部件吊装作业要遵循《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江苏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等规范的相关内容,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吊装令制度。部品部件吊装前,施工、监理单位已对吊装的安全生产措施、条件等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取得吊装令;
(二)拟吊装的首批同类型部品部件已通过验收,出厂和进场检验措施已落实;施工组织方案及吊装专项方案经过评审,并向相关人员已交底;
(三)施工起重机械的司机、司索、信号工等特殊工种均持有效的特殊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吊装人员,灌浆人员经培训并通过考核;灌浆连接已进行模拟操作,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四)现场吊装作业具备可靠的作业场所,无其他材料或机械妨碍吊装设备使用;高处作业专用操作平台、临时支撑体系等已按照方案落实,并经验收符合要求;
(五)吊装作业前已对吊具、吊点等进行检查,焊接类吊具应进行验算并经验收合格,严禁使用不合格吊具;
(六)作业过程中已设置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安全防护设施到位,有可行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部品部件吊装就位后、固定前,应对部品部件的完好性进行检查,满足质量安全要求的,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第二十五条 部品部件安装就位后的临时固定措施应保证其处于安全状态。在部品部件连接接头未达到设计工作状态或未形成稳定结构体系前,不得拆除部品部件的临时固定措施。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六条 首个施工段安装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对部品部件连接、灌浆、外围护部品部件密封防水等进行专项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第二十七条 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对每一个连接接头质量、接缝处理等进行隐蔽验收,特别要加强预制构件竖向套筒灌浆、浆锚搭接等连接节点的验收,形成隐蔽验收记录,对连接节点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应留存灌浆施工过程、连接节点检测和工序验收等相关影像资料,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第二十八条 安装过程中出现影响结构安全及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由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处理完成后再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项验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质量、预制构件安装、关键部位的后浇混凝土实体质量及相关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抽测。
第三十一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应对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机械进行监督抽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士结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16〕664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士结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苏建质安〔2016〕66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沫阳县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严格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预制构件生产质量监管,强化装配式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对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认真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查机构审查。有涉及与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相关的重要设计变更时,需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图。
2、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工程质量安全有保证的施工队伍承接项目施工。
3、建设单位应要求监理单位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环节加强监理。
4、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组织工程参建各方进行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的验收和现场安装样板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或后续施工。
(二)设计单位
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编制要求及深度规定,对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应作出提示。
2、设计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充分考虑构件吊点、塔吊和施工机械附墙预埋件、脚手架拉结等施工安全因素,提出施工过程中确保质量安全的措施。
(三)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应大力推进BIM技术的运用,以达到工序、工艺、设施设备符合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
2、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根据《装配式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编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安全专项方案,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并按规定经监理审核批准后报属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登记备查。
3、施工总包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构件堆场设置、设备设施安装使用、因吊装造成非连续施工等特点,编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并严格执行。
(四)监理羊位
l、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安全专项方案,并根据专项方案编制可操作性的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的关键环节、关键部位及旁站巡视等要求,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旁站应留存影像等相关资料。
2、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相关监理职责,加强对原材料验收、检测、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加强对预制构件生产的监理,实施预制构件生产驻场监理时,应加强对原材料和实验室的监理。
3、监理单位应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管,对施工单位吊装前的准备工作、吊装过程中的管理人员到岗情况、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临边作业的防护措施及相关辅助设施的设置严格管理。
(五)预制构件生产单位
1、生产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预制构件的生产。
2、生产单位应编制预制构件生产方案,明确质量保证措施,加强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加强实验室技术力量建设,加强原材料、混凝土强度、连接件、构件性能等的检验。
3、生产单位应对检验合格的预制构件进行标识,标识可以采用芯片或二维码,并建立构件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构件信息的可靠性和追溯性。出厂的构件应提供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
二、切实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一)加强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安装环节质量管控
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单位应建立首件验收制度。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单位在同一个项目上生产的同类型试制或首个预制构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同时应加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标识、外观质量、几何尺寸的构件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应建立现场安装样板验收制度。施工单位在全面开展预制构件安装前,应完成现场预制构件安装样板问,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施工单位应确保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质量、安全,钢筋灌浆套孔的预留位置、套孔内杂质、注浆孔通透性、连接接头质量控制等方面应强化现场工序管理,留存有关质量证明资料。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风险管理措施。对装配式建筑的防水防渗问题予以重视,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防水施工质量的管控力度,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防水施工的质量满足相关要求。
(二)强化施工现场风险源管控
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以及《江苏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附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安全管理专项方案,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并报监理批准后实施。
三、严格落实相关标准和要求
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装配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技术规程》(DB42/T 104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及江苏省地方标准《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省住建厅公告(2016)第31号)的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同时应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管理。各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的监管,有针对性的制定监督方案,加大技术支持和服务力度,对违反管理要求的相关单位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
附件:1.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6)第31号)(略)
2.江苏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13日
附件2: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第一章 总则
1.1为保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1.2本导则适用于主体结构设计部分或全部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装配而成的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
1.3本导则所称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是指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装配而成的混凝土结构。
1.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应遵循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和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等要求,应遵循《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建筑施工扣件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等技术规范和本导则的要求,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章 监督管理
2.1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查机构审查;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对施工现场定期组织检查。
2.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现场作业过程中,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发现险情,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后,方可继续施工。
2.3监理单位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的施工实施全过程监理,加强对方案审核论证、验收、检查等程序的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2.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应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作为监管重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章 安全管理专项方案
3.1专项方案编制
3.1.1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安全管理专项方案。
3.1.2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装配式构件的设计总体布置情况,具体明确预制构件的安装区域、标高、高度、截面尺寸、跨度情况等,施工场地环境条件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说明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4、施工工艺技术:构件运输方式、堆放场地的地基处理、主要吊装设备和机具、吊装流程和方法、专用吊耳设计及构造、安装连接节点构造设置及施工工艺、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临时支撑系统的设计和搭设要求、外脚手架防护系统、检查和验收要求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项目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构件安装安全技术措施、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在未形成完整体系之前构件及临时支撑系统稳定性的监控措施、施工应急救援预案等。
6、劳动力计划: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1)验算项目及计算内容包括:设备及吊具的吊装能力验算、临时支撑系统强度和刚度及稳定性验算、支撑层承载力验算、外脚手架安全防护系统设计验算等。
2)附图包括:安装流程图、主要类型构件的安装连接
节点构造图,各类吊点构造详图、临时支撑系统设计图、外防护脚手架系统设计图、吊装设备及构件临时堆放场地布置图等。
3.2审核论证
3.2.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专项安全管理施工方案,应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下列人员应参加专家论证会: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3.2.2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包含结构设计、起重吊装、施工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3.2.3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方案是否符合配装式混凝土结构深化设计图的相关要求;
2、方案是否依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施工条件编制,方案是否完整可行;
3、方案计算书、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4、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3.2.4施工单位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3.2.5监理单位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施工的重点审核内容、检查方法和频率要求。
第四章 构件制作管理
4.1构件制作单位应制订标准化生产流程、工艺、安全等管理手册,建立标准化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4.2构件制作单位在构件预制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对各种构件在施工过程的受力点及预留、预埋件等进行必要的复核。
4.3预制构件生产前,生产厂区技术负责人在对生产人员进行技术、质量交底的同时应进行安全专项交底。
4.4构件生产过程中除应对建筑、结构设计的隐蔽分项工程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外,还应对施工安装工艺有要求的临时性预置埋件、吊耳、孔洞等进行专项验收。
4.5构件吊运、翻转应按设计要求使用专用吊点,构件脱模应使用专设顶推工具,严禁野蛮撬、挖、打,各种不同用途的吊点应在构件脱模后及时做好标识标记。
4.6构件制作单位应对检验合格的预制构件进行标识,标识可以采用芯片或二维码方式,并建立构件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构件信息的可靠性和追溯性。
4.7监理单位应指派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生产厂区,在对构件生产的技术、工艺和产品质量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章 构件运输堆放
5.1预制构件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预先对预制构件的运输线路进行沿途实地勘察,对道路、桥梁、限高设施等实际条件进行调查;
2、运输车辆应满足构件尺寸、载重及交通安全要求,并优先选用构件运输专用车辆;
3、根据结构重量和外形尺寸采用专门设计制作的多种类型构件的运输架;
4、应采取防止构件移动或倾倒的绑扎固定措施;
5、运输细长构件时应根据需要设置附助支架;
6、对构件边角部或链索接触处的混凝土,宜采用垫衬加以保护。
5.2预制构件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制构件堆放场地地基承载力应满足专项方案要求。
如遇松软土、回填土,应根据方案要求进行平整、夯实,并采取防水、排水和表面硬化措施,按规定在构件底部采用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的垫板;
2、垫木或垫块在构件下的位置宜与脱模、吊装时的起吊位置一致。重叠堆放构件时,每层构件间的垫木或垫块应在同一垂直线上,并应设置防止构件倾覆的支架。堆垛层数应根据构件与垫木或垫块的承载能力及堆垛的稳定性确定,预制构件中的预埋吊件及临时支撑应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和《建筑施工临时支撑结构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计算;
3、对于外观复杂墙板或柱宜采用工具式插放架或靠放架直立堆放、直立运输。插放架、靠放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采用靠放架直立堆放的构件宜对称靠放、饰面朝外,倾斜角度不宜小于80°;
4、吊运平卧制作的侧向刚度较小的混凝土构件时,宜平稳一次就位,并应根据构件跨度、刚度确定吊索绑扎形式及加固措施。
5、施工现场堆放的构件,宜按安装顺序分类堆放,堆垛宜布置在吊车工作范围内且不受其他工序施工作业影响的区域;
6、预应力构件的堆放应考虑反拱的影响。
5.3预制构件应尽量堆放在安装起吊设备的作业覆盖区内,避免场内二次搬运。当因场地条件限制,预制构件的施工场地内需二次搬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优先选用汽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等起吊装设备搬运起吊;
2、当受场地条件限制需采用拔杆、桅杆等设施起吊时,应有针对性的专项方案,并对拔杆、桅杆等设施进行力学分析计算;
3、场内运输应采用专用运输工具,严禁采用地面拖拽方式进行搬运作业。
4、二次搬运后需临时停放的应采用稳定措施。
第六章 现场装配施工
6.1一般规定
6.1.1施工单位应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的施工作业编制标准化施工用册。吊装机具、临时支撑、接头模具应优先选用技术成熟的工具式标准化定型设施。
6.1.2起重设备操作人员、吊装司索信号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其他相关施工人员应经培训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6.1.3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施工前,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或方案编制人员应当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现场管理人员、操作班组、作业人员分别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工艺、工序、作业要点和安全技术要求等内容,并保留记录。
6.1.4作业人员应严格按规范、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书的要求进行操作,并正确配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设施。
6.1.5吊装作业应实施区域封闭管理,对吊装作业影响区域进行隔离围挡,设置警界线和警界标识;对无法实施隔离封闭的区域,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6.2吊装设备及吊具
6.2.1应根据预制构件形状、尺寸、重量和作业半径等要求选择吊具和起重设备,所采用的吊具和起重设备及施工操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产品应用技术手册的有关规定;宜优先选用变频式等微动性能较好的起重吊装设备。
6.2.2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施工过程中,起重设备的型号、起吊位置、回转半径应与施工专项方案一致,并满足施工工况需要。如需变更起重设备或施工工况,应编制补充方案经审批后实行,必要时应经原方案评审组专家评审。
6.2.3当局部区域采用常规吊装设备无法吊装,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时,应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应包括设备的结构和构造设计详图、计算书和操作工艺要求。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时,专项设计应通过专家评审。
6.2.4起重设备应保持机况良好,定期维护保养到位,各项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
6.2.5构件吊点应依据深化设计图的要求设置和使用,吊装时应对构件上各预设螺栓(孔)功能标识进行检查复核,防止因吊点错误造成构件损坏。
6.2.6每个构件不应少于2个吊点,对长度或面积较大的构件,需采用多吊点吊装时,应采用平衡梁(或闭口动滑轮)等方法使各吊点受力均匀;当采用多吊点不能确保多吊点受力均匀时,最多按3个吊点进行吊点吊具的承载力验算。
6.2.7应根据起重构件的重量和吊点设置,分别计算各吊索的承载受力,并对所选吊索的规格进行复核验算,同一类型的构件吊装宜采用同一规格的吊索。
6.2.8对体形复杂、重心与形心偏差较大的构件,为满足吊装时各构件之间的安装接点的角度要求,应通过计算确定各吊索的长度和角度,必要时可采用可调节螺杆或手拉葫芦等进行微调,应对所用调节螺杆或手拉葫芦的承载力进行复核验算。
6.2.9起重机具吊钩规格应满足吊装构件的起重要求,吊钩应有安全闭锁保险装置。
6.2.10 吊索与构件吊点之间应采用封闭式卡环(卸扣),其规格应满足起吊承载力的要求。
6.2.11 应根据起重设备对建筑物锚固点的荷载要求对建筑物锚固点的强度和预制装配构件的稳定性进行复核验收,确保起重设备附着锚固点强度和附着的预制装配构件的整体稳定性。
6.3吊装组织与指挥
6.3.1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吊装作业组织指挥体系,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6.3.2施工现场应设一名总指挥,负责在构件吊装时统一指挥各工种的协调作业。
6.3.3吊装作业时,起重设备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工种人员应配备齐全。
6.3.4吊运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位于安全可靠位置,不应有人员随预制构件一同起吊。当吊装构件的起吊地点与安装地点距离较远时,应设二级指挥信号工。
6.4 构件吊装及临时支撑
6.4.1吊装作业实施之前应核实现场环境、天气、道路状况满足吊装施工要求。4级以上大风应停止墙、板挡风面积较大的构件吊装作业,6级以上大风应停止所有构件的吊装作业。
6.4.2装配式结构正式施工前,宜选择有代表性的样板单元进行预制构件试安装。
6.4.3各种类型的构件在正式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开始起吊时,应将构件吊离地面200~300mm后停止起吊,并检查构件主要受力部位的作用情况、起重设备的稳定性、制动系统的可靠性、构件的平衡性和绑扎牢固性等,待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已吊起的构件不得在空中长久停滞。
6.4.4应采取措施保证起重设备的主钩位置、吊具及构件重心在垂直方向上重合;吊运过程应平稳,不应有偏斜和大幅度摆动。
6.4.5平卧堆放的竖向结构,在起吊扶正过程中,应正确使用不同功能的预设吊点,并按设计要求进行吊点的转换,避免吊点损坏。
6.4.6在吊装柱、结构墙板等竖向构件就位前,应将已完成面结构标高调整到位,不得直接用手在拼装缝内操作。
6.4.7在吊装柱、结构墙板等垂向构件时,各独立柱应在两个不同方向设可调节临时支撑,使构件、支撑及已完成楼面之间形成稳定的三角支撑体系。每个预制构件的临时支撑不宜少于2道;预制墙板的斜撑,其支撑点距离板底的距离不应小于板高的1/2;临时支撑的数量和位置应根据吊装方案确定,如需临时变更应通过原方案编制和审批人的同意。
6.4.8解除吊具应在就位后临时稳定措施安装完成后进行,解除吊具应有可靠的爬梯等安全措施。
6.4.9临时支撑与柱、墙上部及已完成结构之间应设置螺栓锚固连接。螺栓锚固螺栓(孔)应预先留设,不宜临时钻孔锚固。
6.4.10在吊装外围护墙时,应避免碰撞外脚手架,临时稳定支撑不得与外脚手架相连。
6.4.11在吊装梁板等水平构件时,搁置点的位置应按方案要求设置临时支架。临时支架的强度和稳定性应按《建筑施工临时支撑结构技术规范》【JGJ300】的要求进行复核。
6.4.12当装配施工方法或施工顺序对结构的内力和变形产生较大影响,或设计文件有特殊要求时,应进行施工阶段结构分析,并应对施工阶段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进行验算,其验算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6.4.13施工阶段的临时支承结构和措施应按施工状况的荷载作用,对构件应进行强度、稳定性和刚度验算,对连接节点应进行强度和稳定验算。当临时支承结构作为设备承载结构时,应进行专项设计;当临时支承结构或措施对结构产生较大影响时,应提交原设计单位确认。
6.4.14节点注浆时应确保管路通畅,注浆设备应有压力保护装置。
6.4.15施工阶段的临时支承结构拆除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临时支承所承载的楼层装配体系中现浇部分的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的拆模要求。
2多个楼层间连续临时竖向的底层支架拆除时间,应根据连续支模的楼层间荷载分配和混凝土强度的增长情况确定。
3竖向结构的临时支撑应在该层结构的注浆、现浇部分已完成并形成稳定结构体系后方可拆除。
6.5 外脚手架防护
6.5.1结构施工楼层应在满足构件吊装要求的条件下采用外防护脚手架进行全封闭施工,脚手架的防护高度应超出施工作业面最高点1.5m。
6.5.2外防护脚手架方案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物周边装配构件的吊装工艺要求,但不得在没有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
6.5.3外防护架体形式可根据施工工艺要求采用落地式、悬挑式、工具式等类型,确定架体形式后应根据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外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对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应按规定对方案进行专家评审。
6.5.4应在预制构件中预设外脚手架连墙件、附着件的连接螺栓(孔)。
6.5.5严禁将外防护脚手架作为吊装构件的临时支撑。
6.6 现浇构件施工
6.6.1水平叠合浇筑构件在吊装完成后现浇部分施工前,应按施工方案的要求对临时支架进行复查验收。
6.6.2预制梁、板装配构件的现浇部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制构件两端支座处的搁置长度均应满足设计要求,支垫处的受力状态应保持均匀一致;2、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规定,并应避免单个梁、板承受较大的集中荷载;
3、不宜在施工现场对预制梁、板进行二次切割、开洞;
6.6.3楼面采用泵送混凝土浇筑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泵送设备的重量及水平冲击力对安装构件及临时支撑体系造成损害。
6.6.4全现浇部分的施工应符合《混凝土结构施工规范》【GB50666】的相关规定。当现浇部分的模板支撑在装配构件上时,应对装配构件的承载能力进行复核。
6.6.5临时固定措施的拆除应在装配式结构体系形成并达到后续施工要求的承载力、刚度及稳定性要求后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7.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7.2该导则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