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6:哪些不属于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受理范围?_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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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哪些不属于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受理范围?

发布时间:2024-10-09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651

答:(一)投诉不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投诉涉及房屋产权的,投诉人非产权人且无产权人授权委托;

(三)未提供工程质量问题事实证明的;

(四)超出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的;

(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涉及违规拆改等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六)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

(七)涉及退房、换房、赔偿等经济纠纷的;

(八)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与工程质量问题无关争议的;

(九)投诉处理单位已经受理并正在处理中或者投诉办结后就同一事实进行重复投诉的;

(十)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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